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64号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亮,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恒莱自行车配件厂,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田禾村/div>经营者:马瀚兵。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恒莱自行车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