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8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
经营场所: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
被告:河南谷禄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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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仓储区****法定代表人:刘艳明。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河南谷禄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河南谷禄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