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8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唐县福乐超市,经营者李吉禄,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前李村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福乐超市(以下简称福乐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乐超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福乐超市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乐超市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唐县福乐超市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