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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语与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异443号
案件名称刘正语与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正语;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许家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异44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商务中央区2)21110。

法定代表人:许家幸。

第三人:许家幸,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刘正语与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2019)粤01执38号执行案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情况,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罗图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罗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刘正语遂向本院申请将罗图公司的股东许家幸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刘正语以在执行中罗图公司与刘正语已达成和解并提供担保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撤回追加许家幸为(2019)粤01执38号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正语自愿撤回其追加许家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语撤回追加许家幸为(2019)粤01执38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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