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4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夏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阴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玮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