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初49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代表人:金相默,该株式会社会长。
被告:杨亚利。
被告:陕西益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生。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杨亚利、陕西益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其余87.5元,退还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