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204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华祥早餐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泉安中路1020号(沟头菜市场旁),工商注册号350582603803064。
经营者:江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华祥早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