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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祁连山建材商行、苏州明泰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38号
案件名称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祁连山建材商行、苏州明泰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中区木渎祁连山建材商行;苏州明泰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38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祁连山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东壹元建材广场**)。

经营者:石晴,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明泰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苏福路**滨河路南南装饰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范怀彬。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祁连山建材商行、苏州明泰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8月23日,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中区木渎祁连山建材商行、苏州明泰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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