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24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阳、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鸿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刑彦波。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欣意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经营者:吴洪波,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哈尔滨鸿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欣意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