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8。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胡雪辉诉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明确:一、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胡雪辉专利号ZL20102066××××.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雪辉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胡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胡雪辉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胡雪辉承担300元。
因被执行人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胡雪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元及相应利息等。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胡雪辉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查询结果为无。
4、2019年8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5、2019年8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9年8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6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8月6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6000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