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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刑更44号
案件名称王景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景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冀10刑更44号罪犯王景苓,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小学文化。

现在文安县实行社区矫正,居住地文安县。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98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景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文安县司法局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文司矫)赦字第201901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廊坊市司法局审核全案材料后,于2019年8月14日对罪犯王景苓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王景苓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建议对罪犯王景苓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村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王景苓予以特赦。

本院经审理认为,文安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王景苓符合特赦条件,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景苓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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