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溧城千金百货店,注册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江南春市场二号楼一楼11号,实际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江南春商城二期4号门旁。
经营者:任萍,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系任萍弟弟。
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溧城千金百货店(以下简称千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正点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