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6629号 原告:丹阳市诗莱尔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A。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名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A。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菊青眼镜批发部,住所地丹阳国际眼镜城3F-A8038。
经营者:李菊青。
被告:江苏雅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苑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X。
、 法定代表人:石智飞,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诗莱尔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望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眼镜市场菊青眼镜批发部、江苏雅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丹阳市诗莱尔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名望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眼镜市场菊青眼镜批发部、江苏雅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诗莱尔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诗莱尔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丹阳市诗莱尔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