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056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被告一深圳市华鑫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3区东南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
法定代表人彭素谷。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鑫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深圳市华鑫恒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鑫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562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81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