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291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土大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澳光大厦底商(家世界南楼北店内)。
法定代表人:霍洪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土大力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