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88号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艺展中心810栋设计定制馆409、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A。
法定代表人岳钢。
被告郭庆涛,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深圳市迪夫莱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航城工业区展丰工业园A6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XB。
法定代表人田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涛、深圳市迪夫莱精品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