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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208号
案件名称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继华,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康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锟,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名称为“带式输送机断带抓捕器”(专利号:ZL20102021××××.0)实用新型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25日,为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洪志、田雪开具调查令,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及查明的事实,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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