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65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581985。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名副其食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瓦窑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7PAEFXX。
经营者:文新科。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名副其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