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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领航粮油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530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领航粮油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领航粮油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30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航粮油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B6-37。

法定代表人:傅晓伟,执行董事。

被告: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靛庄村。

主要负责人:恒宝国。

被告: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宗玉,董事长。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领航粮油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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