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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冠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1921号
案件名称冼冠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冼冠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9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冠明,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会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冠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冠明及其辩护人刘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冼冠明租用宝安区西乡三围雅居苑2单元702房,冼冠明从网上购买大量的光模块到自己工厂所在地,进行测试、组装以及按照客户需要进行贴牌,接着再进行销售。

2018年8月23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联合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据点内查获一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抓获被告人冼冠明,缴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品牌有惠普、华为、思科、UL等。

经清点,现场查获的涉及UL品牌型号JDSU的光模块数量有7650个,经UL公司出具声明,未授权深圳市格莱特公司生产、销售UL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现场使用UL公司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无法判断真假;

现场查获的涉及华为品牌的贴有标识的光模块有三个型号共计2246个,经华为公司鉴定,上述两个型号光模块1248个为正品,另一型号998个为假冒,根据华为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上述假冒型号光模块正品商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117760元;

现场查获的涉及思科品牌的光模块有两个型号共计350个以及思科牌光模块标签5000个,经思科公司鉴定,上述光模块及标签均系假冒,根据思科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上述两个型号光模块正品的市场销售价总计为人民币138400元;

现场查获的涉及惠普品牌的光模块,其中已包装的光模块32个、未包装但贴有惠普标识的光模块95个、未贴惠普标识的光模块14240个、惠普商标的光模块标签2000个,经惠普公司鉴定,上述光模块及标签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其中32个已包装完毕的光模块正品售价共计116114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冼冠明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承认控罪,但辩称7650个是正品,这个UL公司是允许的,这个数量不可能来起诉我的。

华为的998个光模块我从来没有贴标过,都是在网上购买回来,或从二手市场上买回来的,只是我存放,我没有改过任何一个标识,都是从客户发过来的光模块里面调出来的,客户发的光模块我也不知道是真假,我仓库里面没有惠普品牌的光模块,我网上有几个自己贴的惠普光模块,但我只卖了一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冼冠明对扣押的涉案光模块没有贴标等制造行为。

现场查扣的998个华为光模块、32个惠普光模块、350个思科光模块经权利人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冼冠明对其也没有运输行为。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冼冠明主观上明知其储存的上述产品为假冒。

3、没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书。

本案卷宗中没有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只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为产品价格证明、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思科产品价格证明、以及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惠普产品的价格证明。

权利人不是鉴定机构,无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

其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有客观中立性,不应仅依此确定本案的涉案物的价值。

4、不应以被侵权品的市场价格确定非法经营额,本案中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淘宝销售记录,2018年8月9日,冼冠明的淘宝网店曾销售5个“HPJ9151A”光纤模块给买家“淘歪歪”,共计人民币2300元,单价为460元。

而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款产品价格为人民币7622元。

2018年7月13日销售的HPJ4858C单价为90元,2017年11月7日销售的HP4858C单价45元。

而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款产品价格为人民币887元。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两款产品的价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

5、关于型号为TRBG1CBBCZABE1G的998个华为光模板的真伪问题存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冼冠明租用宝安区西乡三围雅居苑2单元702房,冼冠明从网上购买大量的光模块到自己工厂所在地,进行测试、组装以及按照客户需要进行贴牌,接着再进行销售。

2018年8月23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联合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据点内查获一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抓获被告人冼冠明,缴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品牌有惠普、华为、思科、UL等。

经清点,现场查获的涉及UL品牌型号JDSU的光模块数量有7650个,经UL公司出具声明,未授权深圳市格莱特公司生产、销售UL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现场使用UL公司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无法判断真假;

现场查获的涉及华为品牌的贴有标识的光模块有三个型号共计2246个,经华为公司鉴定,上述两个型号光模块1248个为正品,另一型号998个为假冒,根据华为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上述假冒型号光模块正品商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117760元;

现场查获的涉及思科品牌的光模块有两个型号共计350个以及思科牌光模块标签5000个,经思科公司鉴定,上述光模块及标签均系假冒,根据思科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上述两个型号光模块正品的市场销售价总计为人民币138400元;

现场查获的涉及惠普品牌的光模块,其中已包装的光模块32个、未包装但贴有惠普标识的光模块95个、未贴惠普标识的光模块14240个、惠普商标的光模块标签2000个,经惠普公司鉴定,上述光模块及标签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其中32个已包装完毕的光模块正品售价共计116114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缴获的涉案光模块、标签、标签打印机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了涉案的四个品牌的光模块及假冒标签及标签打印机等物品,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淘宝发货记录表等物品、被侵权公司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商标授权书及公证书、鉴定书,证实缴获的惠普光模块均系假冒、惠普公司的未授权证明及价格证明、UL公司出具的声明,称未授权被告人公司生产UL产品、鉴定报告,华为公司称有998个产品系假冒、思科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涉案的光模块均系假冒,并出具了正品单价,UL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无法判断真假,虽然存在疑问但是无直接证据判定为假冒产品、淘宝上的部分销售记录、被告人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冼家誉:系被告人的侄子,其证实被告人和我一起在公司工作,但是他不是经常出现在厂里,只是偶尔会来,他在宝安区西乡三围雅居苑2单元702房租了一个办公室,在里面组装光模块,就是把一个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我过来的时候会叫我去帮忙,我们拿到手的是装好主板和光模块的半成品,我们测试好没有问题就盖上盖子,拧好螺丝就可以了,不忙的话他自己做,忙的话就会叫帮,我们组装的东西都是没有任何标识的,至于这些东西后来去哪里了我就不清楚了。

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及光模块等物品。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知识产权的业务调查员,证实华为等四家公司都有授权我公司保护期产品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事宜,2018年6月初在淘宝网上发现被告公司涉嫌收买惠普光模块,我公司就安排人从对方购买了一个产品,后经惠普公司鉴定假冒产品,我们经过对快递进行分析是从西乡雅居苑邮寄出来的,公安机关对该处地点进行清查时发现房间内有光模块配件及半成品成品,有一些贴上惠普和华为、思科、UL的商标,经现场统计数量和起诉书中认定的数量一致。

该小作坊是没有名字,也没有取得被侵权公司的授权生光模块。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冼冠明的供述与辩解: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就贴牌生产六个惠普光模块,因为是网上有客户找我买惠普的光模块,所以我才贴牌生产,我是先找别的工厂不带品牌的光模块然后再贴惠普的商标进行销售,一共有两个客户,买了我6个光模块。

民警当着我的面清点的光模块的数量一共是7650个,我对数量是没有异议的。

惠普和思科的光模块我是找一个叫做“陈玉玲”从汕头邮寄过来的,买的是11元一个,说是进口的洋垃圾,买回来之后按类别分类,如果卖家还要收回去的就按10元一个邮寄回给他们,如果外面有人找我买我就会进行一下翻新,把外面的外壳换掉,不贴标签再以20元的价格卖出去,至于华为的光模块都是“陈玉玲”发给我的,剩下的30%是我从淘宝上购买的,是从山东济南那边发过来的,这些华为光模块我拿到后进行测试可以使用就把里面的资料改掉,改一个外壳,至于JDSU光模块是我找一个深圳的公司卖给的,说这些光模块都是有授权的,是二手的,我买来之后全部拆掉用里面的配件再进行组装再卖出去,这些我是不会贴任何品牌的。

我对涉案的四家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称查获的光模块的假冒商标的鉴定结论没有意见,这些产品不是我贴牌生产的我要做的是把他们拆开进行测试,然后代贴上SN号进行销售,至于这些东西为什么会是假冒商品或是谁生产的我不知道,而且我也没有去辨别到底是真假,都是我从外面购买的。

现场查获的思科的商标标签及打印机是一个姓赖的人欠我的货款抵债给我的。

辩护笔录里对缴获的光模块及淘宝网上的交易记录截图进行指任。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圳市宝安分局对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冠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虽在现场查获了大量光模块和标签,但公诉机关对存疑部分也作了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其指控据以定罪量刑的假冒产品应为现场查获的涉及华为品牌的光模块998个,涉及思科品牌的光模块350个,以及惠普品牌32个已包装完毕的光模块。

该部分产品经相关单位鉴定均为假冒,且出具了相应的价格结论,足以认定被告人冼冠明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冼冠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冠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光模块、标签、标签打印机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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