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5423号原告:陈钧,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泰盛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26号楼3层325室。
法定代表人:马吉云,总经理。
被告: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东5号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钧,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北街33号B栋。
法定代表人:刘汝铜,执行董事。
原告陈钧与被告北京恒泰盛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