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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钧与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5423号
案件名称陈钧与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钧;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泰盛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5423号原告:陈钧,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泰盛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26号楼3层325室。

法定代表人:马吉云,总经理。

被告: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东5号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钧,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北街33号B栋。

法定代表人:刘汝铜,执行董事。

原告陈钧与被告北京恒泰盛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邦能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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