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鑫义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下叶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徐州美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祥悦大厦315室。
法定代表人:封程,总经理。
上诉人义乌市鑫义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天允、原审被告徐州美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鑫义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鑫义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