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2号 原告:余洪斌,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小糖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2#楼D407。
法定代表人:叶松,具体身份不详。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合肥小糖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洪斌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小糖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洪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