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915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30号首层第一卡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W。
负责人:陈国送。
被告:广州市东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城西路1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D。
法定代表人:陈小谢。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东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东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