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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纳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10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纳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纳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10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纳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2幢商101/商101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R3Q53H。

法定代表人:黄二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纳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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