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34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群晖硅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香山路华威科谷工业园1栋2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X。
法定代表人:向成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群晖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东莞市群晖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