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450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水彬,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