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704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壹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则斌路11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
法定代表人:王沛芝。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壹度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壹度皮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