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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4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滨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系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丰,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2019年8月5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林丰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邹秋玲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黄宏霖书记员杨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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