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50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彬精品百货店,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新村五区21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A。
经营者刘彬。
本院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彬精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