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6305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作森,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59754246,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新新,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朗公司)与被告邵作森、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蓝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坚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生、白俊玲,被告邵作森、奥蓝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新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坚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家合法注册的生产五金制品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是“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生产的“坚朗”、“KINLONG”牌建筑五金制品在业内享有盛名。
被告邵作森是被告奥蓝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以来,被告邵作森接受他人的订单,安排员工在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条形锁、合页、门执手等五金产品。
根据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奥蓝德公司内查扣带有“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门执手3680个、合页1800个,在公司仓库内查扣带有假冒“坚朗”、“KINLONG”的窗执手4000多个、条形锁630个、合页5520个。
双滑轮5400个、锁芯3500个、门锁体690个、传动杆3900个、框面板1000个、锁点8000个,按照原告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计算,这些假冒产品的销售金额为799590元。
此外,被告邵作森还委托他人加工假冒“坚朗”、“KINLONG”五金产品2万元,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已被刑事处罚。
原告多年来致力于产品品牌和企业形象的维护和提高,不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企业品牌商标的宣传,而且严控产品质量。
随着销售额的逐步提高和市场份额的扩大,原告的“坚朗”、“KINLONG”牌五金制品在客户群和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坚朗”商标早在2010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KINLONG”商标于201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两被告明知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制假售假,且销售金额巨大,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邵作森辩称:侵权事实由刑事判决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邵作森系奥蓝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但目前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希望与原告和解,或由法院依法进行合理判赔。
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辩称:侵权事实已经由刑事判决书认定,并无异议,但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被告没有能力偿还。
原告坚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坚朗”、“KINLONG”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续展证明,拟证明原告为“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坚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KINLONG”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拟证明“坚朗”、“KINLONG”商标在建筑五金配件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产清单;
4、产品价格证明及销售金额;
5、(2019)浙038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
6、广东坚朗公司201、2017年度报告摘要;
7、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注册号为第4357465号“坚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广东坚朗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插销、金属窗钩、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门把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5月28日经续展至2027年5月27日。
注册号为第3029323号“KINLONG”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广东坚朗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支架、金属建筑构件、金属合页、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铰链、窗户金属器材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3月21日经续展至2023年3月20日。
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4357465号“坚朗”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3029323号“KINLONG”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奥蓝德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被告邵作森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018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奥蓝德公司内查扣带有“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门执手3680个、合页1800个;
后在该公司仓库内查扣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窗执手4000个、条形锁630个、合页5520个、双滑轮5400个、锁芯3500个、门锁体690个、传动杆3900个、框面板1000个、锁点8000个。
另查明,已销售的假冒五金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9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9)浙038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单位奥蓝德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邵作森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判决被告单位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被告人邵作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另查明,广东坚朗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广东坚朗公司系第4357465号“坚朗”、第3029323号“KIN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奥蓝德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邵作森作为奥蓝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广东坚朗公司主张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其要求依照权利人损失认定赔偿数额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均无法查明,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连带赔偿广东坚朗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1、涉案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
2、刑事案件虽由国家机关查处,但不妨碍广东坚朗公司在维权过程中产生合理开支,同时,鉴于本案广东坚朗公司举证的主要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已查明,本次审理过程并未提供新的事实,故其开支费用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予以支持部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二、被告邵作森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87元,被告温州奥蓝德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邵作森负担7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