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235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连,男,汉族,1994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