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83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江南镇韩涛干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深澳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柳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江南镇韩涛干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