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603号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9号(纬四路与肖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