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653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云盛咖啡原料经营部,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鑫东盟酒店用品市场2幢2号。
经营者:孟志君。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云盛咖啡原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云盛咖啡原料经营部的起诉。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