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0执187号
案件名称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沙市区金汇商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

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

法定代表人:常宝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沙市区金汇商贸,住所地河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杨泗村一组48号318国道南出租房;

经营者:柯昌军。

申请执行人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沙市区金汇商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1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费用200000元、沙市区金汇商贸赔偿赔偿经济损失及费用20000元、受理费13635元。

执行过程中,1、2019年5月24日,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5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常宝祥、柯昌军限制高消费。

4、上述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通过微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不同意见。

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220000元、受理费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异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