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艾心悦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五中对面家属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左征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艾心悦艾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改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艾心悦艾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市艾心悦艾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艾心悦艾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阳市艾心悦艾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