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56号原告:浙江宝汇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雁洲路**)。
法定代表人:黄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颜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浙江宝汇薄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颜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宝汇薄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宝汇薄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