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57号原告: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芦彬,总经理。
原告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航公司)与被告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阅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3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5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8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阅航公司系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4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0日,该专利至今有效。
2018年3月,原告阅航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亚洲门窗遮阳展”上发现被告华塑公司展台上有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展出。
2019年2月27日,原告阅航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19亚洲门窗遮阳展”上再次发现被告展台上有侵权产品展出。
原告委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被告的展览行为以及生产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比对,被告展出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相同,落入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华塑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本院依据原告的选择,基于被告华塑公司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在本院辖区的事实,有权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华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