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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鸿运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鸿运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鸿运通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482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鸿运通信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步云村镇海街道天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0F1C89U。

经营者:林冠伟。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鸿运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莆田市荔城区鸿运通信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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