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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4民初754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成都荣町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市田源绿色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754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

负责人:董黎莎,店长。

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

法定代表人:今井诚,董事长。

被告:成都荣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赵一鸣,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田源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住所地:五常市万宝山新村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麻晨亮,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成都荣町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市田源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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