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754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
负责人:董黎莎,店长。
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
法定代表人:今井诚,董事长。
被告:成都荣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赵一鸣,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田源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住所地:五常市万宝山新村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麻晨亮,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成都荣町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市田源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