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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2870号
案件名称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发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2870号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佛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发,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发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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