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知民初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被告:自流井区精一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新华路居委会东锅**,经营者:陈瑛群,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精一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以其已经与自流井区精一通讯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