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69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红,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霜,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广州市露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长工业2路**>法定代表人:赖慧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霜、广州市露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