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350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凤凰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经营者:董飞。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凤凰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