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民辖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小兵,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临沂商城白信便利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白信,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上诉人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妹妹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商城白信便利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零妹妹食品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纠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三只松鼠公司所在地,因其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只松鼠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零妹妹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陈永红审判员 王习芸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