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高新区亚雄烟酒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雅雄,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长治高新区亚雄烟酒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高新区亚雄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高新区亚雄烟酒店、郭雅雄银行存款3450元(其中,经济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