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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辣妈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辣妈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辣妈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1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辣妈熟食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百三对过路东v> 经营者:黄忠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台享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辣妈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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