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732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野狼世家服饰店,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国际服装城**312-3卡一社会信用代码×××A70。
经营者:邝知秀,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野狼世家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