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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3102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庞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3102号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庞根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芳芳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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